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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4

各学院(部)、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见附件)和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17〕11号)》以及学校相关要求,为保证我校教学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将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做到对我校教学实验室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对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使用及其他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进一步健全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安全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二、检查范围、重点和内容

检查范围为我校所有教学实验室,具体到每一个功能实验室(包含各级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参与教学活动的实训场所、危险品储存处置场所)。

检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

检查内容包括责任机制落实情况、资质和基本设施运行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情况、实验室危险品处理情况、应急预案设立情况、安全责任人落实情况等。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单位自查阶段(2017年3月23日-2017年3月29日)。

各学院(部)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检查范围内实验室开展安全自查。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要重点排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坚决不留隐患。

(二)学校检查阶段(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7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教学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四、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本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认真开展自查。各学院(部)要认真组织自查,一般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3.建立长效机制。各学院(部)要加强教学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4.请学院(部)将自查报告(安全工作自查情况、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落实情况、危险废弃物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于3月30日12:00前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临潼校区行政楼218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5770801@qq.com。

联系人:田俊峰,王晓璐 联系电话:83856290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3月23日

地址:西安市雁塔路58号 电话:029-83858132
邮编:7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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