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益,防范采购风险,规范分散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西安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安科技大学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西安科技大学竞价采购网(全国高校竞价网西安科技大学站https://pu.easyjcx.com/edu/10704,以下简称“竞价网”)发布申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选择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成交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网上竞价采购是高效、透明地对零星货物等采购进行货比三家的手段,是采购的重要补充形式。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竞价规则
第四条 学校校内集中采购、处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可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适用于具有明确的型号(规格)和配置、技术指标等要求的货物采购项目(包括各种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文体设备、网络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各种试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各类服务标准明确的服务采购项目及简单的工程项目。没有明确规格或标准、需定制或查看实地确定安装情况或单一来源(如农副产品、需要定制的设备等)的采购项目不适用网上竞价采购。
第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可采用通用竞价和多品牌竞价方式,处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日历日,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
第七条 网上竞价采购一般应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如竞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国资处应通知申购用户,视项目具体情况,或延长一次网上竞价时间,或直接进入初选,并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八条 网上竞价采购成交规则遵循同等质量低价优先法。报价截止后,申购人应按照以下成交原则初选成交供应商:
1.采用通用竞价(指定一个品牌型号)方式时,在满足全部质量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最低价成交。若报价相同时,质保期及供应商信誉优,报价时间先者成交;
2.采用多品牌竞价(指定多个品牌型号)方式时,在满足全部质量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最低价成交。若报价相同时,质保期和供应商信誉优,报价时间先者成交;
3.申购人用户初选时,对竞价网评价周期内认定有违约或被拉黑记录的供应商可不予选择,只需在选择理由中说明。
供应商信誉是指在全国高校竞价网上,由既往成交用户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的信誉等级。
第九条 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申购人和供应商应依据成交结果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签或随意变更。
第十条 网上竞价采购付款方式为项目执行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十一条 若成交供应商无法履约,申购人可申请进行再成交处理。申购人按照成交原则,重新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终止交易
1.处于竞价阶段的申购单,因采购需求调整、经费调整等原因需修改申购信息的,申购人申请后,国资处审核同意后可终止交易,申购人重新申购。
2.处于初选阶段的申购单,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交易的,申购人需向国资处提交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国资处审核同意后可终止交易。
3.已审批成交的申购单,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交易的,若因供应商原因不能履约的,供应商按违约处理;若因申购人原因需终止的,申购人应同成交供应商妥善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向国资处提交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国资处审核同意后可终止交易。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应重新组织竞价或变更采购方式。
1.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的;
2.申购人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因采购计划变更,采购项目取消的;
4.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三章 申购人职责
第十四条 申购人是指具体实施采购的责任人。申购人必须是学校教职工,申购人账号同步学校一卡通身份认证。
第十五条 申购人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登录竞价网进行采购的重要依据,必须妥善保管。因申购人泄露本人用户名和密码造成损失的,由申购人本人承担;申购人对本人在竞价网进行的所有操作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申购人申购采购项目应详细填写申购单,明确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功能及配置要求、技术参数、采购预算、经费来源、交货时间与地点、服务要求、付款方式、售后要求、联系方式等,申购人对发布的申购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申购信息应当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提出“注册时间、注册地址、公司规模、原厂(或总代)授权、原厂质保函、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原厂发货、原厂认证的工程师”等不合规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十八条 申购单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申购人应在线准确填报申购单,一经发布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取消采购需求。
第十九条 申购人可以在市场询价后,填写一个能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和报价,称为自报价;自报价在竞价阶段对其他供应商保密,且参与竞价对比。
第二十条 竞价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申购人应根据网上竞价成交规则初选成交供应商。申购人如果初选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必须提交排名在前的供应商不满足的充分理由,并向国资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国资处应将申请材料存档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购人初选结果经管理员审核发布后,由系统生成成交结果单,即视为网上竞价采购合约生效。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供需双方形成契约关系的过程。申购人提交的采购申请一旦达成交易,申购人应接受采购结果,不得违约,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申购人可以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影响该供应商的信誉等级。
第二十四条 申购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服从和配合网上竞价系统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网上竞价采购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
第四章 供应商职责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法经营,具有良好财务状况;
3.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4.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5.具备上网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经竞价网注册(注册网址:https://www.easyjcx.com/#/index),通过资质认证后即可成为注册供应商,具有参与网上竞价、网上发布产品信息及查看竞价信息等权限。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按申购单的具体要求填写竞价单,竞价时须如实填写设备名称、品牌、数量、配置参数、报价、质保及售后服务等信息。不能满足申购用户要求的,不得投标。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30天内有效。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一切费用,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加收竞价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供应商对网上竞价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向学校国资处提出。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应按照成交结果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格以上产品,并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后付款方式”,即:先根据申购需求执行项目,待项目执行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中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须与申购用户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与履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若申购人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学校合同约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如无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其他违约事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采购项目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若因供应商报价不严肃、恶意报价而影响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正常进行,供应商将被列入竞价网黑名单,不得参与学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
第三十五条 特殊申购单的竞价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发布的申购单“备注”中注明的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有权对自己中标的申购用户的付款、违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申购用户的申购记录。受供应商投诉经核查属实的申购用户将按高校竞价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应严格管理自己的投标账号、密码,用其投标即等同于供应商承诺服从本办法约定的所有条款。供应商同时应对投标人员建立授权管理,若投标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供应商应及时更改密码,授权新投标人员,并跟踪落实已投标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将被列入竞价网限制竞价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并视其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注册资格、永久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向申购用户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注册资格;
3.提供假冒伪劣、拆装改装或不合格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4.提供虚假信息谋取成交,提供的货物与竞价信息不符;
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与申购用户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7.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8.质保期内拒不提供质保服务;
9.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10.国资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五章 网上竞价采购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申购人管理服务、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申购信息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审核确认、供应商管理、竞价网运行与维护等。
1.国资处对申购单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购信息要素是否齐全,需求是否清晰准确;
(2)申购信息是否有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竞价供应商;
(3)申购人提交竞价时间是否合理;
(4)申购过程中与申购人充分沟通并经其确认后方可发布;
(5)按照竞价网成交规则,审核申购人初选结果。
2.国资处审核成交结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申购人初选结果采用同等质量低价优先的应审核通过;
(2)申购人初选结果未采用同等质量低价优先且选中理由不充分的,予以驳回,重新选标;
(3)经沟通无法与申购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申购人提交的成交供应商选择理由及结果,由国资处审核人进行一审。一审通过后发布竞价结果。对于特殊情况一审无法准确判定的,需提交部门领导二审。
第四十条 处级单位作为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其职责为:
1.对申购单中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参数配置、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避免对供应商报价造成歧义;
2.指定本单位一名教师为申购人,负责办理本单位网上竞价采购事宜,并将人员名单报国资处备案。
3.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及供应商评价;
4.配合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
第四十一条 业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核经费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可通过竞价网监督端实施全流程监督,监督人员可查看、监督网上竞价采购全过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供应商、申购用户的投诉,国资处、项目建设单位协助配合对投诉进行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