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西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0-27

国资函〔2021〕9 号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障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范有序,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科办发〔2021〕15号)和《西安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西科办发〔2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所有购置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性质来源,均由经费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期限完成仪器设备实物验收工作。

(一)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三)因各种原因无法验收,应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进行实物验收,做好交接记录。

第四条 使用单位须在仪器设备调试运行正常后进行质量技术验收:

(一)普通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职在岗教职工及资产管理员验收;

(二)10至100 万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3 名副高职称以上专家、资产管理员和学院(部)分管领导和经费主管部门人员;

(三)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3 名副高职称以上专家(须含一名以上校外专家)、资产管理员、学院(部)分管领导、经费主管部门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员。

第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通过的,使用单位认真填写设备验收单,并同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相关验收记录等资料立卷存档,其中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送档案馆备案。

设备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在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仪器设备验收不通过的,使用单位须及时联系供货单位协调处理。

第六条 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避免以下情形发生:

(一)验收流于形式,不进行实物验收;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不符;验收前不进行必要的设备试运行。
    (二)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影响学校政府采购支付进度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

(三)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货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

第七条 由于商家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正性等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商家经济及法律责任,并纳入商家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 教材、包含在工程采购内的仪器设备的验收等已有相关验收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软件、自制设备、接收捐赠设备、大项物资的验收工作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

     验收仪器设备明细表

     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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