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西安科技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07-04

 

西安科技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以及《西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仪器设备,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用于教学的通用实验仪器或专用设备(含运输工具、软件等)。  

 

其它产权属于我校的实验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性质(学科、科研、行政、各项专项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单价在1000(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作为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者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实验仪器设备或者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实验仪器设备,属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    

 

单价在1000元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建立台账参照本办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账物相符、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每台实验仪器设备均应落实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使用单位指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的校内二级单位或校职能处室;使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是在编在册教职工。  

 

各级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实验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其职责为:  

 

() 完善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实验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及审批管理;  

 

(三)规范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四)促进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处置。  

 

第六条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实验仪器设备申购,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处置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二)实施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监管,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实验仪器设备主动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第七条使用人负责本人所领用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和维护实验仪器设备,定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自查,保证实验仪器设备标签完整,确保账物相符;  

 

(二)购置或领用实验仪器设备后及时申请验收建账,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报损,发生遗失及时报失,发生被盗及时报案,退休、调出或离职时交还领用的实验仪器设备;  

 

(三)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四)负责所领用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相关数据的统计、填报。  

 

第三章 实验仪器设备申购    

 

第八条使用单位申购实验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含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  

 

申购实验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主要包括:  

 

(一)拟购置实验仪器设备需进行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实验仪器设备的应提供原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情况;其中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或同批次购置六套以上总价值超过30万元的设备必须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设备查重,提交查重表  

 

(二)拟购实验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实验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四)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五)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九条    自研设备的论证按实验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执行。  

 

第十条    申购论证采取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论证会专家组应由5人(含)以上组成。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会。  

 

申购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专家组中应至少有1名非本单位并熟悉拟购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申购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专家组中至少有2名非本单位并熟悉拟购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且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参会。  

 

第十一条   申购在校内户外场所安装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需另附校园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方案;申购安装实验仪器设备可能对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产生影响的,需另附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安装的审批文件;申购安装过程包含修缮工程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需另附修缮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申购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需另附特种设备采购专项审批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批准后,申购人持获批的申请报告,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建账前必须进行验收。实验设备验收时申购方须提交购货合同、或自制方案、捐赠协议。对于按学校相关规定免签购货合同的低值设备,则须提交购物发票并列明货物清单。  

 

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数量、技术质量和设备技术资料等。数量验收应对实验仪器设备开箱清点,检查数量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整以及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验收依据一致;技术质量验收应对实验仪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或设计)要求,并应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技术资料验收主要是看设备随机资料(或制备记录)是否相符、齐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手册)是否完备。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实验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退货或通知供货方更换(或检修)后再次验收。  

 

第十   对于未经过学校招标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3-5人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的,参与验收人员均应在设备验收单(发票或发票所附货物清单)签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随后审核签名。  

 

凡是经过学校招标的实验仪器设备,须由学校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流程进行。对于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组验收。其中,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验收专家组应由3人(含)以上的组成;对于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验收专家组应由5人(含)以上的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名校外相关技术专家),并通知负责该设备申购论证的职能部门派观察员参加验收会。验收通过的,由使用单位填写大型实验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签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和使用单位实验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按照学校档案工作相关制度要求执行存档。  

 

第十  进口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自货到港口之日起90天内)完成。验收中如发现实验仪器设备外包装与合同不符,数量、质量及技术指标未达标及货物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提出索赔,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备案。  

 

第十六条  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由使用单位及时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十七条  自制且归学校所有的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和建账手续后,方可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五章 使用、维护、出租(借)和调剂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做好防潮、防尘、防冻、防高温、防腐蚀等日常工作,并对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实验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  

 

大型实验仪器设备要逐台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并在使用过程中如实填写使用与维护记录,做好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必须拆改和分解的,使用人应提交申请,经使用单位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修复,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正常。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计量实验仪器设备和有精度要求的其他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实验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共享实验仪器设备,努力提高其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校内教学使用实验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有偿服务所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租(借)到校外使用。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对校外出租(借)实验仪器设备时,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使用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实验仪器设备资产编号及名称、出租(借)事由、出租(借)时间、是否收费及收费金额等;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受理申请并报单位实验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使用单位将书面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批示意见执行。  

 

经批准出租(借)实验仪器设备时,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与租(借)用单位签订书面租(借)用协议(包含具体的租借时间、租金、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约定内容)。  

 

第二十       免税进口实验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一般为五年)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二十       校内各使用单位之间进行实验仪器设备调剂(或划转),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及时办理调剂(或划转)手续。  

 

第六章 处置和下账    

 

第二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出(含出售以及对外捐赠、置换)等,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资产管理部门程序进行处置和下账。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再具备使用价值但具有校史史料价值的实验仪器设备,相关部门协商妥善收藏保管。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时,使用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损失追责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如发生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实验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损坏;  

 

2.由于实验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4.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损坏。  

 

第三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应根据实验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赔偿价格。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三十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计价原则如下: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和配件费;  

 

(三)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按功能损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毁后不可修复且无使用价值或丢失的实验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  

 

第三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按下列公式折算损失价:    

 

实验仪器设备损失价=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实验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折算损失价按原值的0.5-2%计算。  

 

第三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一般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在使用和处置时还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中,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使用其他币种申购实验仪器设备的,按申购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使用其他币种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按本办法实验仪器设备计价标准折合为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科技大学实验仪器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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