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西安科技大学计算机房及学生私有计算机管理规定(教务发[2004]17号)

发布日期:2012-02-26

西安科技大学计算机房及学生私有计算机管理规定

(教务发[2004]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校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等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学生个人私有计算机的安全管理,为学生营造出健康的网络环境,充分发挥计算机在培养学生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校计算机使用及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逐级建立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校园范围内所有计算机的使用及网络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理学生或计算机房的各院(系、部)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学校教务处和学工部主要负责督查。
第三章 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 机房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机房管理人员需报教务处备案,且不允许聘用校外人员;
(二)负责学校机房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保持机房环境整洁,维持正常上机秩序;
(三)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网络设施、运行环境、信息安全,以维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
(四)保证计算机的安全操作,规定信息网络系统的操作权限和程序;
(五)负责机房安全检查,定期检查计算机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机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房开放时间制度,必须在学生公寓锁门前关闭,不得延时,更不能通宵开放。
第六条 上机人员职责
(一)上机时必须持有我校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二)保持安静有序的上机环境,爱护机房设备和卫生,服从机房工作人员管理;
(三)不得随意删除、修改硬盘文件、桌面信息等相关参数和系统设置;
(四)不得插拨计算机硬件设施,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机房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五)在机房内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七条 私有计算机的学生职责
(一)使用计算机的个人,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学生个人购买计算机在校内使用的,要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备案;
(三)不得在上课时间私自在宿舍使用计算机,影响课程学习;
(四)不得在就寝休息时间使用计算机进行娱乐,打扰其他同学休息;
第八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必要时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学生个人的责任,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情节较重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公然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正当权益或涉及他人隐私的;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5. 盗用其他用户的IP地址和账号的;
6.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四) 其他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第十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学生和职工自费购买、租借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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