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申报2014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0

实管函〔2014〕8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决定立项资助2014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校所有在册本专科学生均可申报。

二、资助经费和申报名额

每项拟资助经费为2000元,优秀项目可遴选为省级或国家级大创项目,资助经费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各学院申报名额见附件一。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学生。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不超过5人),每个学生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

(二)申报项目。学生可自主设计研究题目或在教师指导下选择研究方向,项目应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以实验研究、模拟、实践为主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项目运行时间为1-2年,项目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主要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及以上的纵向课题或较大横向课题的研究工作。每个项目应配备1名指导教师,每个教师只能指导1个项目。

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学校导师外,还应配备一名企业导师,企业导师应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高级咨询师、投资经理、曾经成功创办过企业或正在创办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有丰富创业实践经历的人员。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请。学生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指导教师审核后,于2014年4月17日前递交学院初审,申报表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自行下载,除封面外均双面打印。

创业实践项目申报时应另附《商业策划书》。

(二)学院初审。学院对申报书进行初审,并将同意申报的项目汇总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立项答辩。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流程和时间安排如下:

1.自述。各项目组利用PPT幻灯片对本项目研究内容、初步方案、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进行陈述,每组不超过3分钟;

2.答辩。评委老师针对自述及项目申报书进行询问,项目负责人及成员进行回答。

3.时间安排。

序号

时间

地点

分组

1

2014年5月6日(周二)下午2:00

工程训练中心三楼会议室

(18-A321)

地矿组

2

2014年5月7日(周三)下午2:00

材化组

3

2014年5月8日(周四)下午2:00

机电组

4

2014年5月9日(周五)下午2:00

公共组

(四)公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于立项答辩后一周内对答辩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正式立项。

五、上交材料

各学院于2014年4月25日下午3:00前将申请书和汇总表(纸质)统一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管理科(临潼校区行政楼214室),电子版发送至dengxiaofei1983@qq.com

特此通知。

联系人:邓晓菲,联系电话:83856290

附件:1.各学院限报名额汇总表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点击下载)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汇总表(点击下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4年4月10日

附件1:

各学院申报名额汇总表

学院

限额

分组

学院

限额

分组

材料学院

6

材化组

建工学院

6

地矿组

化工学院

6

测绘学院

6

电控学院

6

机电组

能源学院

6

机械学院

4

地环学院

6

计算机学院

4

理学院

2

通信学院

4

人文外语

2

公共组

工程训练中心

4

管理学院

4




艺术学院

2

合计

68

注: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归入公共组

地址:西安市雁塔路58号 电话:029-83858132
邮编:710054

版权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