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西安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04-08

西安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保证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办法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除基建工程外,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事项。

第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即学校采购工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执行,项目建设单位、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分工协作,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责任明晰、各尽其职,共同完成学校采购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采购工作

第三条 各类采购项目,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具备合理的价格、良好的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与预算的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项目通过相关论证、审批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采购。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除基建工程以外的各类项目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结构,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学校采购工作;

2.审订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3.听取采购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审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5.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并依据本办法纠正不规范行为等。

6.审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办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办法;

2.落实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议,整体推进采购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采购工作;

3.代表学校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办理、组织等相关事宜;

4.负责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采购申请,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采购意向公开信息,拟定采购形式,编制、审查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发出成交通知书;

5.负责采购项目质疑的受理、答复;

6.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审签。

7.负责采购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8.负责办理学校进口产品海关免税手续;

9.按照要求完成采购项目监审平台立项审核及评审环节信息录入工作

10.负责处级单位自行采购业务的监督、指导工作;

11.组织考察、遴选采购代理机构;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采购的业务职能部门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相关审批手续,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联系人及其工作任务

2.负责项目前期调研,结合预算拟定项目需求书

3.负责拟定采购申请,提交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审核、立项,立项完成后提交招标办,参与采购文件编制,按照招标办的要求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4.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技术释义;

5.授权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

6.负责合同的拟定、审核流程及合同具体执行;

7.负责项目预验收并向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8.负责固定资产建账及合同款项结算报账手续。

9.向招标办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和评价意见。

(二)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职责:

1.参与业务归口(经费)部门的采购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采购预算、计划和经费的管理,指导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技术指标制作。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室有关服务以及家具等采购项目。

2)后勤处负责:房屋、道路、园林、水电暖等维修改造,装修修缮工程以及各类保障服务等相关业务采购项目。

3)网络中心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信息资源平台系统开发、信息化维护、网络工程等采购项目。

4)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消防等相关业务采购项目。

5)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文献数据库类采购项目。

6)教务处负责:教学经费采购项目。

7)科技处负责:科研经费采购项目。

8)学科办负责:学科建设采购项目

9)校工会负责:教职工福利物资等采购项目。

10)校医院负责:药品采购、医疗服务等相关业务采购项目。

11其他归口管理不明确的项目由申购单位自行申报。

2.审核项目建设单位采购资料,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进行论证;

3.负责合同的审核并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督办;

4.组织并参与相关项目的验收工作

5.按照要求完成各采购项目申报、成交、验收信息的采购监审平台录入工作

(三)审计处职责:

1.参与集中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工作;

2.对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议、核签;

3.按照学校审计要求对工程项目出具结算审计意见;

4.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的考察和验收工作。

(四)财务处职责:

1.参与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并对采购项目预算、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涉及价款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2.对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议、核签;

3.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4.审核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5.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的考察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学校采购项目行使监督职能,可随时通过会议现场、调阅资料、审查采购监督平台等途经,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的考察和验收。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项目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处级单位自行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陕西省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并经陕西省财政厅审批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招标办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陕西省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并经陕西省财政厅审批为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招标办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校内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并经陕西省财政厅审批为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办统一采购。招标办可根据项目实际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组成专项采购工作小组采购,或通过电子卖场、高校竞价网等采购。

4.处级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校内各处级单位自行采购。

各处级单位应按照“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要求,在充分进行产品市场及价格调研的基础上,科学选择采购方式,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

各处级单位应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采购申请书、报价文件、决策记录等)完整保存,及时做好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委托采购,由招标办代表学校处理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及相关资料移交招标办。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类:单价或批量价值5万元(含5万)以上;

2.工程类:10万元(含10万)以上;

3.服务类:单价或批量5万元(含5万)以上。

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按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开展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参照《西安科技大学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科研外协与采购依照《西安科技大学科研外协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应急、抢修、救灾等不可预见项目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范围

第十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和市场供需等情况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执行。主要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竞价、电子卖场、定点采购以及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学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原则上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自制或非标定制的产品或具有自行施工能力的工程。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是指利用高校竞价网等网络手段,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技术、服务要求等信息,通过公开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定型、标准统一的,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以内的,包括设备、材料、试剂、低值品、易耗品、其他货物与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卖场是指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陕财办采〔202010号),对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或服务(如: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通用软件、办公耗材、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加油、维修以及会议接待、印刷等),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直购、竞价、议价或定点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均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采用以上采购方式,经公告两次及以上,有效供应商仍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情况,可继续实施;评审现场出现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法定要求,经评审委员会认定采购需求无不合理条款,且有效竞争依然存在的情况,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后可继续实施。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预算编制。根据上级部门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各单位(部门)须提前统筹编制采购预算,统一报相关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执行采购计划。

第二十六条 采购立项。采购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学校相关审批流程确定经费来源及资金安排后方予以立项。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制定采购计划,至少在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35天,将采购意向提交招标办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采购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前期市场调研、采购意向公示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拟定项目需求书,填写《西安科技大学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与招标申请书》,属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填写《西安科技大学货物(工程、服务)(单一来源采购)申请书》,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明细。采购申请书经项目建设单位、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报送招标办。其中对预算采购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产品项目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采购申请书所提资质要求必须合理,不能有意歧视和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所提参数及性能要求必须合理准确,既满足教学科研或服务等使用要求,又不能有品牌倾向及指向性。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式审批。招标办对采购资料审核后,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招标办按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审批,并按审批的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进行委托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对于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政府采购审批的项目,须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根据意见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编制采购文件。招标办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采购需要共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由招标办负责起草,技术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起草。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 发布采购公告

1.公告媒体:委托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陕西采购与招标网,招标办转发到校园网、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非委托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直接发布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

2.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预算、主要性能指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须知、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响应截止时间、联系人、地址及电话等。

3.公告期限: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关法定期限进行公示。

4.公告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接受供应商报名并进行相关资质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接受技术咨询。

第三十二条 项目现场踏勘。根据项目特点,如需对项目现场踏勘,由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现场组织、答疑。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评审

1.招标办于开标(谈判、磋商等)前一天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谈判、磋商等)会议。

2.委托采购项目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非委托校内集中采购会议由招标办主持。

3.会议现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托采购项目根据陕西省相关要求,在会议现场由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和学校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非委托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专项采购工作小组,即为评审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

4.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认真对响应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每一个响应供应商做出公正、合理地评估。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选定一般采取顺序中标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在校园网、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转发。公告的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等,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废标:

1.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

2.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全部或部分不响应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3.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证明;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6.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7.出现特殊情况时,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认定为废标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质疑与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由招标办受理并予以答复。

属于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的处理:

1.属于每年均需发生且资金能确保落实的项目,采购服务期限可设定为三年(招12),每年提交采购申请、续签合同;

2.对于上级政府部门指定或者行业协会集团采购的项目,可根据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意见,进行直接采购;

3.对于保密、结算审计等不宜公开的项目,可根据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意见,采用非公开方式采购;

4.对于其他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公开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实施,如需校长办公会审议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实施;

5.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可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执行及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运行合同流程。

合同文本由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共同完成。合同文本应以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以及现场澄清承诺为依据,任何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至少一式五份,分交项目建设单位、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招标办和中标单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如成交产品为进口免税设备,项目建设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成交供应商与进出口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招标办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代理公司办理海关进口免税手续。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肃合同执行程序,须签订合同在前,项目执行实施在后。对于未经采购、合同签订手续而提前执行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相关手续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严控合同变更额度。在合同履行中,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需要解除原有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均应运行合同流程。

第四十一条 所有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并安装调试正常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先行组织预验收,然后通知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项目正式验收。验收小组一般由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或专家组成。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项目建设中存在隐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前进行阶段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建账手续,并及时支付合同价款。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展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财务处办理采购项目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书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等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成交的,招标办可根据采购文件及法规要求,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办可依据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亦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采购申请书、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澄清函及二次报价单、成交会签单、合同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应由招标办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七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招标办等,应及时将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及资料上传至采购监审平台,以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随时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私自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纪念品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3.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4.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四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2.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3.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第四十九条 采购工作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签字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和签署时间。

第五十条 对在采购工作中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招标活动中的投标人,非招标方式中的供应商,本办法统称供应商;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本办法统称成交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等本办法统称评审委员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本办法统称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各种响应文件,本办法统称响应文件;招标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等,本办法统称为采购公告;招标公告、各类成交公告,本办法统称为成交公告;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等,本办法统称成交通知书。

第五十三条 公共事业服务项目(市政、水电气暖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上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西科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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