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资函〔2020〕1 号
各单位、各部门:
近期陕西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5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陕教财办〔2020〕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意向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有利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提升采购绩效,有利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公正,防范抑制政府采购领域腐败。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小额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密项目除外)。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定向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各部门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下达的采购预算金额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科提交采购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公开采购意向。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经陕西省财政厅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备案的项目无法列入采购计划。采购意向公开后,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单位(部门)应向招标采购科提交终止采购任务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发布终止采购意向公告,并说明原因。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执行时间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为保证
各单位、各部门的采购计划能按期实施,请将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见附件)和采购申请书至少提前35日提交招标采购科。
特此通知。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告(样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11月19日